恒安标准团体养老金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5 13:21: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三项规定的完整的理赔申请文件资料并接受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账户价值。
三、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的101%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是指已归属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账户按我们收到按照本保险条款第2.4 款第四项规定的完整的理赔申请文件资料并接受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账户价值。
四、出国定居领取账户金额
若被保险人出国定居的, 可通过您向我们要求一次性领取其账户金额,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的100%一次性给付,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是指已归属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账户按我们收到按照本保险条款第2.4 款第五项规定的完整的证明被保险人出国定居的申请资料并接受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账户价值。
2.2.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3 款规定的方法,按照收到您提供的完整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计价日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应退还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
2.3.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上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但您不得指定被保险人近亲属���外的人为受益人。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之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三、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退休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退休,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及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2. 被保险人合法退休证明原件;
3.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加盖您单位公章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及身故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 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3.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还应向我们提供证明其继承权的有效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我们计算身故保险金时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以上的部分。
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为我们在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由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加盖您单位公章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诊断鉴定书原件;
3.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出国定居领取账户金额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出国定居,由被保险人通过您向我们申请提取,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加盖您公章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 被保险人出国定居证明原件;
3.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以下情况除外:
1. 您或受益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理赔的情况。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起。
3.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您或被保险人在满足我们规定的最低保险费数额要求的前提下,交纳以下保险费。
一、税前趸交保险费税前趸交保险费是指您或者被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此保险费按照国家或您所在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可以在您或被保险人交纳相关税收之前予以列支。
二、税后趸交保险费
税后趸交保险费是指您或者被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此保险费按照国家或您所在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已经由您或被保险人交纳相关税收。此保险费是税前趸交保险费的补充部分。
三、税前追加保险费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可在犹豫期过后向我们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后交纳税前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团体账户或者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此保险费按照国家或您所在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可以在您或被保险人交纳相关税收之前予以列支。
四、税后追加保险费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可在犹豫期过后向我们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后交纳税后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团体账户或者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此保险费按照国家或您所在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已经由您或被保险人交纳相关税收。此保险费是前述税前追加保险费的补充部分。
3.2. 个人账户和团体账户
一、个人账户和团体账户
在满足我们对于个人账户最低额度的规定下,我们将为每一个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管理您或者被保险人各期交费金额和各投资账户的单位数。
经您申请,并在满足我们对于团体账户最低额度的规定下,我们可为您设立一个团体账户,用以管理团体交费不属于任何个人账户部分的交费金额和各投资账户单位数。该团体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数不得作为退休金直接给付给被保险人。
团体账户与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之间可以进行转移,通过卖出团体账户的转出账户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