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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黄金标准投资连接保险(B款)

2014-08-25 11:00: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黄金标准投资连接保险(B款)怎么样?

  恒安标准黄金标准投资连接保险(B款)

  适用年龄:0周岁至7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祝寿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并且身故时的年龄已年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的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并且身故时的年龄已年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保险单账户价值是指我们收到按照本保险条款2.5第二条规定备齐的理赔申请文件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

  如果保险费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向我们提供按照本保险条款2.5第二条规定备齐的理赔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还未购买投资单位,则我们给付已交的保险费的105%。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并且永久完全残疾时的年龄已年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的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并且永久完全残疾时的年龄已年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保险单账户价值是指我们收到按照本保险条款2.5第三条规定备齐的理赔申请文件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

  如果保险费在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向我们提供按照本保险条款2.5第三条规定备齐的理赔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还未购买投资单位,则我们给付已交的保险费的105%。

  三、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该日下一计价日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黄金标准投资连结保险(B 款)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黄金标准投资连结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黄金标准投资连结保险(B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及条款的解释、投保申请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共同构成。

  1.2. 投保条件

  一、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0 周岁(出生满30 天)至70 周岁,符合我们要求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本保险,但是父母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不受上述限制。

  二、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1.3.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本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只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本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我们将按照以下两种情形给付退保价值:

  如果您选择按照保险单签发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相应的投资账户单位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保险单账户,则我们按收到您提供的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公布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您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投资单位总值(即您的保险单账户价值),并返还在保险单签发日收取的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和买入卖出差价费用,并扣除10元手续费,在本合同生效至撤消这段时间的投资损益由投保人承担。

  如果您选择按照犹豫期满后的第一个计价日的相应的投资账户单位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保险单账户,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并扣除10 元手续费。

  1.4.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应明确说明我们不承担的责任。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和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解除本合同后,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解除,且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按本保险条3.13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按照解除本合同之日下一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应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次日零时止。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并且身故时的年龄已年满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的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并且身故时的年龄已年满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的101%给��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保险单账户价值是指我们收到按照本保险条款2.5 第二条规定备齐的理赔申请文件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

  如果保险费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向我们提供按照本保险条款2.5 第二条规定备齐的理赔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还未购买投资单位,则我们给付已交的保险费的105%。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并且永久完全残疾时的年龄已年满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的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并且永久完全残疾时的年龄已年满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保险单账户价值是指我们收到按照本保险条款2.5 第三条规定备齐的理赔申请文件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

  如果保险费在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向我们提供按照本保险条款2.5 第三条规定备齐的理赔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还未购买投资单位,则我们给付已交的保险费的105%。

  三、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99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该日下一计价日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从事非法活动、拒捕;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3.13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收到您备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计价日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应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2.4.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指定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