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智慧人生团体投资连结保险(B款)
2014-08-22 16:31: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瑞泰智慧人生团体投资连结保险(B款)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离职津贴
(1) 退休金: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之后退休,或者被保险人达到当地政府或行业规定的提 前退休年龄或之后提前退休;
(2)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身故;
(3) 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全残(全残的释义见附件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4) 离职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离职。
瑞泰智慧人生-团体投资连结保险(B款)
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9年9月
目 录
一、总 则
2
第一条关于瑞泰智慧人生团体投资连结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2
第二条本合同的构成 2
第三条投保条件 2
第四条本合同的生效 2
第五条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3
二、投资条款 3
第六条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3
第七条开始投资 3
第八条投资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4
第九条投资账户价值 5
第十条投资账户价值评估及投资单位价格 5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和团体账户 6
第十二条权益归属计划 6
第十三条减保选择权 6
第十四条费用收取 6
第十五条投资分配比例及投资账户间的资产转移 7
第十六条巨额卖出限制 7
第十七条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8
第十八条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及保单状态报告 8
第十九条资产处置 8
三、保障条��� 8
第二十条保险责任8
第二十一条受益人 10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10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10
第二十四条保险金给付 11
第二十五条诉讼时效 12
四、其 他
12
第二十六条宽限期 12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效力的维持和解除 12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名册及资料提供 12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变动 13
第三十条本合同内容变更 13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重大产权变动的处理 13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的终止、解除 13
第三十三条款项返还 14
第三十四条通讯 14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的转让和质押 14
第三十六条适用法律 14
第三十七条争议的处理 14
释 义 14
1 瑞泰智安慧丰之人选生-投团资体连投结资保连险结合保同险条(款B款)合同条款 目录
瑞泰智慧人生团体投资连结保险(B款)合同条款
(本合同条款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关于瑞泰智 慧人生团体投资连结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投保人和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投保人购买的是我们瑞泰智慧人生团体投资连结保险(B款),是一种运用投资账户进行 投资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障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保人可以选择我们当时有的、且可供选择的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本合同中,具体附加险种和保障 利益以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 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单、批注以及被保险人名册等构成。
第三条 投保条件
3 .1 投保人
投 保人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等,且 该团体非仅为购买保险而组织成立。
3 .2 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最低投保人数,即最低被保险人人数为5人。被保险人必须占投保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 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3.2.1主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需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且必须是投保人的在职员工。
3.2.2附属被保险人 由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本合同所
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投 保时投 保人应提供被保险人名单,还应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险并认可保险金 额及知晓本保险合同内容。
第四条 本合同的生效
投 保人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及时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 我们书面同意承保,并收到投保人交纳的第一期(笔)保险费①,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生效。 该生效日期在保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瑞泰智慧人生-团体投资连结保险(B款)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2
保单年度、保单月度均以保单中载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第五条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5.1为了确保投保人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投保人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合同设置了犹豫期条款。
5.2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保险合同签收 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投保人应当将保险合同签收回执及时送达我们。由于不可抗力或投保 人的原因导致犹豫期无法起算或计算错误的,我们将协助及时予以解决,但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3投保人有权选择是否在犹豫期内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应当在投保单中注明。
5.4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合同,并将本合同相关文件退还我们。同时投保人 必须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撤销事宜。本合同在我们收到投保人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按照投保人向我们提交的投保单中载明的投资时间,选择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的,保险费尚未转入 投 保人指定的投资账户,我们在收到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有效证明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 人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选择在犹豫期内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保险费已转入投保人指定的投资账户,我们按收到本 合同撤销通知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本合同项下的账户②的价值,在收到退还 的本合同相关文件、有效证明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连同已收取的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一并退还给 投 保人(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即在本合同生效至撤销这段时间的投资损益由 投保人承担或享有。
二、投资条款
第六条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6.1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自行约定,并由投保人统一交纳。
6.2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期交(即年交或月交)或不定期交的保险费交纳方式。 在期交保险费情况下,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申请另行交纳额外保险费进行增加投资。 不定期交是指投保人按约定交纳第一笔保险费并在本合同生效后,可以随时申请交纳下一笔保险
费。
6.3保险费数额由投保人确定,但须满足我��规定的最低要求,我们保留对保险费的最低要求进行 调整的权利。
6.4投保人可以在核保通过后或在每期(笔)保险费应交日(期交情况下即保单年度或月度对应日) 之前以银行转账的形式交纳保险费;也可以在本合同投保单中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储足够的保险费 金额,我们在同意承保时或在每期(笔���保险费应交日,委托银行以转账形式收取。投保人申请以前 述之外的其他合法形式交纳保险费的,经我们同意,可以另行作出具体约定。
第七条 开始投资
7.1保险费分配至本合同项下的账户的数额和每个投资账户的投资分配比例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自 行约定,于投保单中载明,并通过投保人统一行使相应的权利。
7.2我们根据投保单中载明的保险费分配数额和每个投资账户投资分配比例,在收到第一期(笔)保
3 瑞泰安智丰慧之人选生投-团资体连投结资保连险结合保同险条(款B款)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险费并按14.1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根据投保人向我们提交的投保单中载明的投资时间选择,按
本合同度过了犹豫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或在本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
位价格,计算出投保人购入的投资单位数量,将购入的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项下的账户。
对于额外保险费和不定期交保险费,按本合同14.1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我们收到额外保险 费和不定期交保险费的下一个工作日的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投保人购入的投资单 位数量,将购入的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项下的账户。
7. 3 在本合同生效后,经投保人统一书面申请,投保单中的上述相应内容可以变更。我们根据变更 生效后确定的本合同项下的账户的保险费分配数额及每个投资账户的分配比例等进行以后每期
(笔)保险费的投资。
第八条 投资账户的设立与管 理
本合同所称的投资账户是指我们提供用于保险费投资用途的专用账户。投资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