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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汇富人生投资连结保险B款怎么样?

2014-08-22 15:13: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汇富人生投资连结保险B款怎么样?

  建信汇富人生投资连结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特别奖金

   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且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当日个人帐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将

  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并

  退还扣除初始费用和风险保障费用(该费用基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全残保障而收取,其计算等同于风

  险保险费)后的已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汇富人生投资连结保险B 款》2011 年7 月备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当日个人帐户已经建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并退还确认其

  属于保险责任的当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其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帐户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持续奖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五年内,每年均于约定的缴费日期或在宽限期内支付当期应缴期交保险费的,自

  第六保单年度起,若投保人于约定的缴费日期或在宽限期内支付当期应缴期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效,

  则本公司按当期期交保险费金额的百分之五计算持续奖金,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当期期交保险费一并进入

  个人帐户,并按当时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至各投资帐户。

  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期交保险费自动缓交或部分领取的情况,则自缓交当期或部分领取后的下一个缴

  费日期开始,本公司不再给付持续奖金。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汇富人生投资连结保险B 款

  条款目录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二十一条 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收取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十二条 帐户转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部分领取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个人帐户价值领取的限制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四章 一般条款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五条 宽限期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期交保险费自动缓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 第二十七条 效力恢复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犹豫期

  第九条 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章 投资帐户条款 第三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条 投资帐户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一条 投资账户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受益人

  第十二条 投资帐户价值的评估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三条 投资单位价格 第三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四条 投资帐户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诉讼时效

  第三章 个人帐户条款 第三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 第三十七条 失踪的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费分配 第三十八条 身体检查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价值 第三十九条 年龄错误

  第十八条 初始费用 第四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九条 保单管理费 第四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条 风险保险费 第四十二条 释义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

  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ILBL。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且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当日个人帐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并退还扣除初始费用和风险保障费用(该费用基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全残保障而收取,其计算等同于风 险保险费)后的已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汇富人生投资连结保险B款》2011年7月备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当日个人帐户已经建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并退还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的当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其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帐户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持续奖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五年内,每年均于约定的缴费日期或在宽限期内支付当期应缴期交保险费的,自 第六保单年度起,若投保人于约定的缴费日期或在宽限期内支付当期应缴期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效, 则本公司按当期期交保险费金额的百分之五计算持续奖金,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当期期交保险费一并进入 个人帐户,并按当时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至各投资帐户。 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期交保险费自动缓交或部分领取的情况,则自缓交当期或部分领取后的下一个缴 费日期开始,本公司不再给付持续奖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个人帐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向其他权

  利人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费;若个人帐户已经建立,则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当日(若 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 2 项至第 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个人帐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

  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费;若个人帐户已经建立,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当日(若 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2、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

  保险金额。

  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在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前提下,申请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汇富人生投资连结保险B款》2011年7月备案

  一、增加保险金额:

  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之前且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申 请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保险金额的增加自该保单周年日 24 时起生效。

  若被保险人在新增保险金额生效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负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二、减少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一次且减额后的保险金 额不得低于本公司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自下一个费用扣除日生效。

  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于保险单上载明。期交保险费的缴费方式为年缴。期交保险费的缴费期间为终身。

  期交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

  于约定的缴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二、追加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当期的期交保险费后,经本公司同意,可随时缴纳追加保险费。

  第二章 投资帐户条款

  第十条 投资帐户

投资帐户是本公司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