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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汇富人生投资连结保险B款怎么样?

2014-08-22 15:13: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请部分领取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部分领取申请书;

  2、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个人帐户价值领取的限制

  在不违反相关法规以及保证大多数投保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如出现如下情形,则本公司可限制或延迟卖

  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从而延迟个人帐户价值的给付,但需在监管机关认可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1)不可抗力(见释义)的原因导致本公司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投资单位价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证券市场交易日的巨额赎回,导致本合同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巨额赎回为帐户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帐户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帐户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投资帐户总份额的

  10%时;

  (4)法规规定或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五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续期期交保

  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 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缴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 保险费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分配进入个人帐户。

  《汇富人生投资连结保险B款》2011年7月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期交保险费自动缓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续期期交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则本合同自动进入保险费缓交期。在保险费缓交期,本公

  司将继续收取保单管理费、风险保险费以及附加合同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费缓交后重新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需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须按先后顺序支

  付欠缴的各期保险费,所缴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若个人帐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及风险保险费,则按日计算,直到个人帐户价值为零或负

  数,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七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恢复后,本公司将投保人补缴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 费用后计入个人帐户。

  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

  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八条 合同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

  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

  戳日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

  若投保人选择在保单犹豫期后建立帐户的,本公司在收到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及合同后向投���

  人退还所有已缴保险费。

  若投保人选择在保单生效后立即建立帐户的,则本公司将按收到并核准合同撤销申请当日(若当日为资产

  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将个人帐户价值连同已收取的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用、买入 卖出差价和附加合同保险费一并退还给投保人。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

  者,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的合同撤销权。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

  退还公司核准解除该合同申请当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三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汇富人生投资连结保险B款》2011年7月备案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若本合同解除时个人帐户尚未建立,则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费;若合同解除时个人帐户已经建立,则 仅退还合同解除日当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本合同解除时个人帐户尚未建立,则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 费;若合同解除时个人帐户已经建立,则仅退还合同解除日当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 估日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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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若因被保险人身故提出申请,则应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若因被保险人全残提出申请,则应提供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或医师出具的鉴定诊断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