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财富通A款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1 16:09: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财富通A款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给付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付趸交保险费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 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在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按以下约定向 被保险人给付全残给付金额,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全残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全残给付金额等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付趸交保险费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全残给付金额等于本公司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友邦[2009]第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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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
义十二);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八);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九),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 一)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全残给付金额等
于本公司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1、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全残给付金额等
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付趸交保险费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之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七)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
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在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按以下约定向 被保险人给付全残给付金额,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全残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第三条 全残保险金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
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1、若本公司收到(释义一)申请人(释义二)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
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付趸交保险费(释义三)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释义四)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释义五)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 险保险费(释义六))之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给付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身故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
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财富通A款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友邦财富通A款投资连结保险
AILP(A)(20071011)-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3:43)
友邦[2009]第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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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本公司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为投资连结产品设立不同的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目前,
本合同有以下投资账户可供选择。若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发生变化,则所有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的名称、投资目标 与策略以及资产管理费等以批注上所载的为准。
第十二条 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将定期由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投资账户的价值以投资单位作为计量单位,转入投资账户中的保险费均按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相应的投
资单位数。
投资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进行资金运
作而设立的一个或数个单独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投资账户
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日后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支付追加保险费(释义十四),追加保险费在本
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释义十五)(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释义十六),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进入 个人账户,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
第十条 追加保险费的支付及相关处理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一次性支付给本公司保险费,该金额载于保险单上。
第九条 趸交保险费的支付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十三)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在被 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且本公司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七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岁。
第七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AILP(A)(20071011)-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3:43)
友邦[2009]第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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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在充分保障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且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本公司可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增设新的投资账
户或合并、分立、关闭已存在的投资账户。
第十三条 投资账户的增设、合并、分立与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