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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财富通A款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1 16:09: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至各投资账户,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新增加的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 至各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该金额进入个人账户当日的买入价所得的值。

  二、投资单位数的增减

  (1)趸交保险费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上述(1)项的利息(释义十八)。

  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的总金额为以下两者之和:

  比例分配至各投资账户,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初始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各投资账

  户投资单位在本合同个人账户建立日的买入价所得的值。

  AILP(A)(20071011)-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3:43)

  友邦[2009]第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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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时,若被保险人在出生满三十日至四岁期间身故或全残,则基本保险金额还将 按以下比例计算:

  第三十条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内容的任何申请。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二十七条受益人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风 险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六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及每次领取后其个人账户价值的余额均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

  的相应最低限额。

  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予投保人,但在给付前须按照《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先从中扣除相应

  的费用。在本合同的每个保险单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的每次领取还须收取每次二十五元的手续费。

  AILP(A)(20071011)-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3:43)

  友邦[2009]第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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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以下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撤销本合同且本公司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本公司将退还个人账户价值以及除

  资产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予投保人。个人账户价值以本公司收到书面撤销申请当日为准(若当日非 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撤销本合同且本公司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退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予

  投保人。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风险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风险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

  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第三十二条保险金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

  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基本保险金额的计算比例

  20%

  40%

  60%

  80%

  100%

  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年龄

  未满1岁 满1岁但未满2岁 满2岁但未满3岁 满3岁但未满4岁 满4岁或以上

  AILP(A)(20071011)-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3:43)

  0%

  第六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2.0%

  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4.0%

  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

  6.0%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8.0%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10.0%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比例

  保险单年度

  《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

  友邦[2009]第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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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释义二十二)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 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保险金申请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