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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1 16:06: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2岁 2828.00元 1年

身故或全残29.3万

终身
23岁 10972.00元 20年

每日重病监护病房给付50元

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10.0万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5000元

每日住院给付50元

灵活理财账户0元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10.0万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10000元

手术费用补偿5000元

身故29.3万

1年
24岁 6656.00元 25年

豁免保费6000元

身故100.2万

终身
38岁 7200.00元 至60周岁

身故17.3万

投资账户22.6万

至105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身故保险金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 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1)减去(2)后的余额: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付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

  (2)初始费用、保险合同费用与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 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 第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零。

  

  友中发2011-152号-1

  1

  保险条款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办理效力恢复;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十五)至五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四);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三)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九),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零。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身故保险金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释义一)申请人(释义二)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 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1)减去(2)后的余额: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付期交保险费(释义三)与追加保险费(释义四)之和;

  (2)初始费用(释义五)、保险合同费用(释义六)与特定附加合同(释义七)的风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 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释义八),则顺延至其后 第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 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

  DPP(20110928)

  友中发2011-152号-1

  2

  保险条款

  三、增长组合投资账户

  1、投资目标与策略

  2、资产管���费

  本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比例为1.5%(百分之一点五)。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本公司保留调 整的权力,但该资产管理费年比例最高不超过2%(百分之二)。

  二、优选平衡组合投资账户

  1、投资目标与策略 友邦优选平衡组合投资账户是为投保人设计的平衡型投资账户,本账户通过平衡配置权益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在保持投资组合充分流动性,以及综合考虑资产风险和回报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与资产价值的长 期增长。相对其它投资连结产品可选账户的投资风险,属于中等风险的投资账户。 为实现本账户的投资目标,本公司保留按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本账户的投资策略的权力。

  2、资产管理费

  本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比例为1.5%(百分之一点五)。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本公司保留调 整的权力,但该资产管理费年比例最高不超过2%(百分之二)。

  一、稳健组合投资账户

  1、投资目标与策略 友邦稳健组合投资账户是为投保人设计的稳健型投资账户,本账户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并适当配置部分权益 类资产,在综合考虑投资账户资产风险和回报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可持续的投资收益与资产价值增长。相 对其它投资连结产品可选账户的投资风险,属于低风险的投资账户。 为实现本账户的投资目标,本公司保留按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本账户的投资策略的权力。

  第十一条 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

  本公司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为投资连结产品设立不同的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目前, 本合同有以下投资账户可供选择。若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发生变化,则所有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的名称、投资目标 与策略以及资产管理费等以批注上所载的为准。

  第十条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进行资金运 作而设立的一个或数个单独的专用账户。 投资账户的价值以投资单位作为计量单位,转入投资账户中的保险费均按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相应的投 资单位数。

  投资账户将定期由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九条追加保险费的支付及相关处理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支付追加保险费,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的首次追加保险费在本公司 相关手续完成当日(释义十六)(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进入个人账户,用于 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 若本合同有应付未付期交保险费,则投保人申请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将首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