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1 16:06: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个人账户建立后,若投保人支付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则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 的总金额将按照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至各投资账户,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新增加的投 单位数,等于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该金额进入个人账户当日的买入价所得的值。
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的总金额包括以下二者之和:
(1)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上述(1)项在本合同的生效日至个人账户建立日期间的利息(释义十九)。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一、初始投资单位数 在本合同个人账户建立日,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的总金额将按照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分配 比例分配至各投资账户,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初始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各投资账 户投资单位在本合同个人账户建立日的买入价所得的值。
第十八条 保单状态报告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保险单信息,个人账户价值情况,保险费支付等 信息内容。
并可投资,该资产评估日即为个人账户建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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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2.0%
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4.0%
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
6.0%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8.0%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10.0%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比例
保险单年度
《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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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三十五条 效力恢复
若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则本公司将按照合同效力中止首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顺 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各投资账户的卖出价卖出全部投资单位。若本合同效力中止,则本合同所附加的所 有附加合同效力随之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付清所有 应付未付期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所支付的所有期交保险费,将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扣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险单年度对应的数值。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现金
价值。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且本公司在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退还所有的已付保 险费予投保人。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三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解除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解除本合同。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且本公司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退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予 投保人。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且本公司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本公司将退还个人账户价值以及除 资产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予投保人。个人账户价值以本公司收到书面解除申请当日为准(若当日不 是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 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风险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风险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 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 少后,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也相应减少。
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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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二、申请人:指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自然人。
第四十三条 释义
一、本公司收到:指本公司收到有关书面申请的日期,以本公司收件章(不包括中介机构代收签署章)上所载的日 期为准。
第四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身体检查和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四十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 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二十五)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 金返还本公司。
第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三十八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释义二十四)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 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