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1 16:06: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于支付应付未付的期交保险费,剩余部 分再作为追加保险费支付。
第八条期交保险费暂停付费期及相关处理
若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且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的保险合同费用,则本合 同即进入暂停付费期。在暂停付费期内,除特定附加合同外的所有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本合同第 二十二条的约定收取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暂停付费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期交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付费金额和付费年限向本公司支付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由投保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 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期交保险费。第一期以后分期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应在该期交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 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自支付第一期期交保险费后,每次期交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补付应付未付的期交保险费,补付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依次扣 除其原属保险单年度相应的初始费用后,再计入个人账户。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DPP(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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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明确投保人权益而为每个投保人设立的独立账户。本公司提供以 下两种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的选择: 一、犹豫期(释义十八)后投资:个人账户在投保人签收的“客户回执”送达本公司,且在本合同的犹豫期届满后 的首个资产评估日起设立并可投资,该资产评估日即为个人账户建立日。 二、生效日后投资:个人账户在本合同生效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起设立
第十六条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投资单位 买入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其中,
投资单位卖出价=投资账户价值÷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投资单位卖出价×(1+买入卖出差价) 本合同的买入卖出差价为零。
全年总日数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年比例
上一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释义十七)×
距上一评估日的日数
第十五条 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
投资账户价值等于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减去负债,其中,资产价值等于投资账户中各项资产的价值之和,投资账户 中的各项资产的价值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评估;负债包括应付未付的各类开支,如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税务、 印花税、注册费、法律、审计及管理费用(包括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买卖投资账户资产时应支付给证券交易商 或经纪人的佣金,为保障投资账户资产及投资价值应付的保险费用及其他支出,以及为符合法律及监管规定应付的 其他费用等。
每个投资账户的价值将至少每周予以评估一次,并同时宣布每个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将于每个资产评估日根据上一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价值收取,每期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的金 额为:
第十四条 投资账户的托管
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将投资账户的管理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本公司以外 的适格的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权力
投资账户的投资权力归本公司拥有。 本公司有权根据各投资账户的投资目标与策略决定其投资组合。不论投资回报如何,本公司有权决定每一个投资账 户的资产组合及比例。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决定将全部或部分投资权 力委托给本公司以外的适格的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账户的增设、合并、分立与关闭
在充分保障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且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本公司可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增设新的投资账 户或合并、分立、关闭已存在的投资账户。
五、若本公司增设新的投资账户,则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在当时有效的投资账户中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
户。
2、资产管理费
本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比例为1.0%(百分之一)。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本公司保留调整的 权力,但该资产管理费年比例最高不超过2%(百分之二)。
四、货币市场投资账户
1、投资目标与策略 友邦货币市场投资账户是为投保人设计的固定收益类投资账户,本账户以积极的投资策略,通过投资高信用等级的 短期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在强调投资账户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 为实现本账户的投资目标,本公司保留按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本账户的投资策略的权力。
2、资产管理费
本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比例为1.5%(百分之一点五)。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本公司保留调 整的权力,但该资产管理费年比例最高不超过2%(百分之二)。
友邦增长组合投资账户是为投保人设计的增长型投资账户,本账户通过主动配置于权益类投资资产,追求资产价值
的长期增长。相对其它投资连结产品可选账户的投资风险,属于高风险的投资账户。 为实现本账户的投资目标,本公司保留按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本账户的投资策略的权力。
DPP(20110928)
5%
第六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10%
第四至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15%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25%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5%
50%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追加保险费
基本保险费
初始费用百分比
保险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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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取
保险合同费用为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释义二十一)与保单管理费(释义二十二)之和,其中保单管理费为每月人 民币15元(十五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每月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释义二十三)的卖出价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险合同费用。 若根据特定附加合同的条款的约定,须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该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该风险保险费亦将 与保险合同费用同时扣除。 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应按个人账户中的各投资账户在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前一个资产评估 日的账户价值占全部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分摊至各投资账户,若其中有投资账户的账户价值不足以扣除所分摊的保 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不足的部分将由其他的投资账户再行分摊。 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本合同以及特定附加合同有 效。 若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本合同保险合同费用的收 取优先于特定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本合同以及特定附加合同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若个人账户价值仅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保险合同费用而不足以支付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本合同继续有 效。若该情况发生在宽限期内,则特定附加合同效力于该宽限期满的次日起中止;若该情况发生在宽限期外,则特
第二十一条 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的收取
投保人支付或补付的每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其金额等于基本保险费(释义二十))和每笔追加保险费,应经本公司 按照下列初始费用百分比依次扣除其原属保险单年度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任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投资单位数 与相应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该资产评估日的卖出价的乘积之和。
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投资单位数还将随着保险合同费用的收取和调整、特定附
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或调整、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转换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领取而相应增减。
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的总金额为以下二者之和:
(1)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支付手续完成当日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上述(1)项在其支付手续完成当日至其进入个人账户当日期间的利息。
二、投资单位数的增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