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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安盈世家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1 14:30: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安盈世家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安联安盈世家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我们收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单账户价值;

  2)105%´(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 本合同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 户价值)。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安盈世家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2011 年1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2]、保单周月日[3]、保单年度[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五周岁[5]之间(含六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趸交基本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终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已购买投资单位的,我们于收到您申请后的第一个计价日,按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保单账户价值,并连同已收取的初始费用、投资单位买卖差价和每月扣除额一并退还给您;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尚未购买投资单位的,我们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4)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我们收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于第一个计价

  日计算出的保单账户价值;

  2)105%´(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 本合同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 户价值)。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6],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 趸交基本保险费

  本合同所称「趸交基本保险费」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 追加保险费

  本合同所称「追加保险费」是指您支付的保险费超过趸交基本保险费的部分。

  3.2 保险费的支付

  趸交基本保险费在保单生效日之前一次付清。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以不定期、不定额地支付追加保险费,也可以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定期、定额地支付追加保险费。您申请支付追加保险费,须经我们同意。您每次支付的保险费,其金额须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3.3 宽限期

  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额及应交附加合同保险费时,我们应书面通知您支付一笔金额,以符合最低保单账户价值的要求。自上述情形发生次日算起的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保险金中扣除宽限期内欠交的每月扣除额及应交附加合同保险费。您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我们将先扣除应交附加合同保险费,再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余额存入保单账户,并从中扣除宽限期内欠交的每月扣除额。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应交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4 持续奖金 若您支付的每笔保险费持续存在,该笔保险费在扣除因部分领取而减少的金额之后,其余额享有累计持续奖金的权利。因部分领取而减少的金额,应按照每笔保险费的交费顺序,先从尚未分配持续奖金的各笔保险费中依次扣除,若尚未分配持续奖金的各笔保险费扣除至零而仍需扣除的,从已领取过持续奖金的各笔保险费中依次扣除。当日部分领取金额因部分领取而减少的金额=前日保单账户价值×前日各笔保险费余额之和在每笔保险费持续存在满五年的次日,我们将该笔保险费所享有的持续奖金按当时的保险费分配比例分配入投资账户,并以该投资账户项下投资单位当时的卖出价购买投资单位。每笔保险费只能享有一次持续奖金。每笔保险费持续奖金=(该笔保险费-因部分领取而减少的金额)×持续奖金率持续奖金率为百分之二。若该笔保险费扣除因部分领取而减少的金额之后的余额为零或本合同效力中止、终止,该笔保险费所享有的持续奖金权利即行消灭。

  3.5 保单欠款扣除 本合同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及其他各项金额时,若您有欠交的每月扣除额,我们将先扣除欠款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合理的浮动确定。

  第四部分 您的保单账户

  4.1 保单账户 (1) 保单账户设立我们为每一保单设立专门的保单账户,以记录其具有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保单账户于保单生效日设立。

  (2) 保险费的投资订立本合同时,您可以在以下两种投资时间中选择一种:

  1) 在保单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

  2) 在保单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

  若您选择在保单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对于趸交基本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我们于收到保险费且核保通过后的第一个计价日(包括当日)按该计价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购买投资单位。若您选择在保单犹豫期满后进行投��,对于趸交基本保险费或在犹豫期内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我们于犹豫期满后的第一个计价日按该计价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购买投资单位。保险费的投资适用本款规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账户价值 = 各笔未分配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余额之和 + 各投资账户价值之和

  投资账户价值 = 投资单位数 ´ 投资单位卖出价

  保险费余额 = 已支付的保险费 – 初始费用

若本合同因扣除每月扣除额及应扣附加合同保险费而须减少保单账户价值,我们自动将其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若保单账户中有多个投资账户,每个投资账户所扣减的金额根据当时各个投资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