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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1 14:30: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6.2 保险事故通知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6.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6.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经领取了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保险金。

  6.5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部分 合同效力的恢复

  7.1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并补交一笔符合最低保单账户价值要求的金额之时,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复效后,我们将您补交的金额作为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支付入保单账户,并从中扣除宽限期间欠交的每月扣除额及当月未经过期间的每月扣除额,连同中止当时剩余的保单账户价值合并计算新的保险费余额。我们于本合同复效后的第一个计价日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将保险费余额分配入投资账户。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未和我们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若我们解除合同,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合同解除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以下三者之和:

  (1) 本合同在终止日后第一个计价日的现金价值;

  (2) 本合同在终止日的未经过期间的风险保险费;

  (3) 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在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若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情况(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导致我们不能按时给付现金价值,我们将延迟支付该金额,但延迟期最长不超过自我们收到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第九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账户价值;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单账户价值及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或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退还给您。

  9.4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我们最近所知的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您或被保险人。

  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9.6 法律法规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中的任何部分,若与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都应作相应的修改。

  9.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1. 保单生效日 保险单所载的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所有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此日期为计算依据。

  2. 保单周年日 保险单所载的保单生效日之后每一年中保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3. 保单周月日 保险单所载的保单生效日之后每月中保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4. 保单年度 自保险单所载的保单生效日算起的每个周年期间。保单生效日包含在第一个保单年度中。

5.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