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盈世家(II)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1 14:28: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安盈世家(II)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收到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本合同的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额在承保时不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且基本保险金额与期交保险费[9]之间的关系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安盈世家(Ⅱ)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2011 年1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2]、保单周月日[3]、保单年度[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五周岁[5]之间(含六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6]时终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已购买投资单位的,我们于收到您申请后的第一个计价日,按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保单账户价值,并连同已收取的初始费用、投资单位买卖差价和每月扣除额一并退还给您;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尚未购买投资单位的,我们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
(3)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4)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我们支付的保险金数额。保险金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基本保险金额[7]乘以下列比例-保险金扣除额[8];
(2) 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一周岁至两周岁(不含两周岁)两周岁至三周岁(不含三周岁)三周岁至四周岁(不含四周岁)四周岁及以上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20% 40% 60% 80% 100%您在投保本合同时可选择基本保险金额,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承保要求。
2.2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收到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本合同的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额在承保时不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且基本保险金额与期交保险费[9]之间的关系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10],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4]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我们的规定提出增加或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其处理方式分别如下:
(1)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须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合同所有条款适用于新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您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我们审核同意后,本合同所有条款适用于新的基本保险金额。
(3)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或减少的变更,自我们同意后的下一个保单周月日生效,风险保险费自该日起按新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4)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或减少后,若期交保险费需相应变更的,其变更后的金额须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且变更后的期交保险费于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生效。您申请增加或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须无应交而未交的期交保险费。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 期交保险费
指由您在投保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我们约定,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方式、交费年限和交费金额所应支付我们的保险费。
(2) 追加保险费
指由您在投保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支付了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之后,申请向我们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交费年限及交费金额以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低交费期为十年。本合同采用期交交费方式,首期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我们于每期续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十日内,通过银行自动扣款。若扣款成功,我们在续期保险费到账确认后的下一个计价日买入投资单位;若扣款不成功,我们于每期续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六十日内至少再通过银行扣款两次。���您在交纳续期期交保险费时,本合同有应交而未交的期交保险费,则须先按照保单年度次序依次补交欠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再支付当期应交的期交保险费;您支付追加保险费时,也须先支付所有应交而未交的期交保险费。您补交欠交的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在扣除欠交年度的初始费用后,将其余额全部投入保单账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于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额之保单周月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每次支付的保险费,其金额须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3.3 期交保险费交费年限的延长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延长约定的期交保险费交费年限,每次延长的交费年限不短于五年,变更后的交费年限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生效。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