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盈世家(II)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1 14:28: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般情况下,每个投资账户的总价值每个工作日进行评估,我们同时宣布每个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和卖出价。若因不可归责于我们的因素导致投资账户总价值评估无法进行,我们可减少投资账户总价值评估的次数、推迟投资账户总价值的评估或改变投资账户总价值的评估方法,但均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所称「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是指我们为管理每个投资账户而收取的费用。本合同所连结的上述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最高都不超过每年百分之二。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于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扣除,并体现在投资单位价格内,其计算方法如下:
上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价值´ ( 距上次计价日的天数¸ 365 )´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率
我们有权调整上述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但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月通知您。
5.6 投资单位的价格
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您向我们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您向我们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
投资单位卖出价= 投资账户总价值¸ 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 投资单位卖出价´ ( 1 + 买卖差价)
本合同所连结的上述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卖差价最高都不超过百分之二。我们有权调整上述买卖差价,但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月通知您。
5.7 投资账户的转换 若我们设立两个(含)以上的投资账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其他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我们在收到申请书并审核同意后的第一个计价日,将所需转出的投资账户价值按您指定转入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转入该投资账户,同时收取相应的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连续两次申请投资账户转换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8 投资账户自动转换服务
订立本合同时,您可以选择我们提供的投资账户自动转换服务,我们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将保单账户价值按您指定的各投资账户分配比例重新分配。各投资账户分配比例在订立本合同时与保险费在投资账户的分配比例相同,并可以在以后予以变更,但均须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5.9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从投资账户中领取部分投资账户价值;我们在收到申请书并审核同意后的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对应的现金价值并给付投保人。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每次领取��金额及领取后投资账户价值均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若发生我们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导致我们不能按时给付部分领取金额,我们将延迟支付该领取金额,但延迟期最长不超过我们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6.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6.3 保险金申请 (1)身故保险金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全残保险金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16]的专科医生[17]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6.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经领取了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保险金。
6.5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部分 合同效力的恢复
7.1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之时,合同效力恢复:
(1) 本合同应交未交的期交保险费和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
(2) 根据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当时风险保额计算的六十个月的每月扣除额的总和。
您补交的金额应优先支付应交未交的期交保险费和附加合同保险费,剩余部分作为追加保险费。本合同复效后,我们将您补交的金额,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支付入保单账户,并从中扣除当月未经过期间的每月扣除额,连同中止当时剩余的保单账户价值合并计算新的保险费余额。我们于本合同复效后的第一个计价日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将保险费余额分配入投资账户。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未和我们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若我们解除合同,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合同解除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以下三者之和:
(1) 本合同在终止日后第一个计价日的现金价值;
(2) 本合同在终止日的未经过期间的风险保险费;
(3) 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在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若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情况(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导致我们不能按时给付现金价值,我们将延迟支付该金额,但延迟期最长不超过自我们收到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第九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