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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永青养老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1 14:10: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永青养老团体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前身故,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前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之和。该利息的计息期自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支付手续完成当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当日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死亡风险保险金之和。死亡风险保险金的计算及其限额均按下述规定执行:

  1、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内(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的余额的10%(百分之十),且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以十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2、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后(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的余额的10%(百分之十), 且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以一百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投保本附加合同,其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为零;

  4、未成年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死亡风险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一旦被保险人开始领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或离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退休金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同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给付本附加合同的退休金予该被保险人,该退休金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退休金:

  1、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可于申请领取退休金给付时选择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其他定期领取期限中任何一种领取期限。本公司将按照该被保险人选择的领取期限将其个人账户价值换算成每期给付金予以分期给付。被保险人选择分期领取方式之后,该被保险人可继续享有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管理及投资服务。被保险人领取其全部个人账户价值之后,本公司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继任年金受领人。若被保险人生前未指定继任年金受领人,则其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公司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剩余���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尚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并注销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被保险人分期领取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因故被终止的,则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尚未领取的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

  2、一次性领取: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旦被保险人分期或一次性领取了该退休金,则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利益即丧失。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后身故且尚未领取退休金,则在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予该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继任年金受领人;若被保险人生前未指定继任年金受领人,则其个人账户价值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公司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同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全残保险金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可选择分期或一次性领取全残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退休金给付相同。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一旦被保险人分期或一次性领取了该全残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利益即丧失。

  离职保险金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同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离职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离职保险金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全部已归属账户价值。该个人账户的未归属账户价值将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返还至投保人单位账户或进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公共账户。被保险人可选择分期或一次性领取离职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退休金给付相同。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个人账户的已归属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一旦被保险人分期或一次性领取了该离职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利益即丧失。

  

  友邦附加永青养老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永青养老团体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未在投保单上或批注内载明,则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前身故,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前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之和。该利息的计息期自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支付手续完成当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当日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死亡风险保险金之和。死亡风险保险金的计算及其限额均按下述规定执行:

  1、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内(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释义一)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的余额的10%(百分之十),且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以十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2、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后(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的余额的10%(百分之十),且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以一百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投保本附加合同,其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为零;

  4、未成年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死亡风险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一旦被保险人开始领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