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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少儿财富666号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3 11:22: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 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风险保险费的支付和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4.1 风险保险费

  的支付

  本公司为履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需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本公

  司将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及每月结算日零时从您主险合同 个人账户的各子账户中按实际天数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您个人账户中各 子账户的扣除额按其价值余额比例计算。风险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被保险人性 别、保单年度初的年龄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 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如果有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本公司也同时收取。 本公司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

  费等额减少。

  4.2 风险保险费

  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年风险保险费的权利。

  本公司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年风险保险费所用的重 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风险保险费是否调整。本附加 险合同年风险保险费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 人。

  本公司进行年风险保险费的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每月

  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险费计算,年风险保险费调整前本公司 已经收取的风险保险费不受影响。

  4.3 合同效力中

  止

  当出现主险合同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附加险合同

  效力即行中止。本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保险责任。

  4.4 合同效力恢

  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

  申请书,本公司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 关证明文件,本公司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 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效力恢复。

  y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 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 合同;发生保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