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少儿财富666号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3 11:22: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实 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出生满28日至17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的成立
与生效和保 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 如您同主险合同一起投保本附加险,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 期风险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 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 应日。 如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会在 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在主险合同下一个结算日零时,如您的个人账户 价值足以支付本公司约定的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
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 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 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您 的个人账户。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 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1.5 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在主险合同结算日
和结算利率公布日期间本公司不受理解除合同的申请。
犹豫期后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险
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
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核
并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基
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2.3 基本保险金
额的变更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前提下,经本公司同意,您可以申
请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只能变更一次。本附 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本公司同意变更,并在下一个结算日按照变更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收取风险保险费后生效,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在主险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利率公布日期间本公司不受理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基本保险金
额增加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一年后且在主险合同有效前提下,您可向本公司申请增加
基本保险金额,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您按照主险合同的规定已支付了以前各期以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 书或医院(见释义6.3)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 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 生效。
基本保险金
额减少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一年后且在主险合同有效前提下,您可向本公司申请减少
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 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
币10,000元。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
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