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成长之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5 11:21: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 时起90 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 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见
21.5),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见 21.6)导致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以上9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由于意外事故(见 21.7)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 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永久完 全残疾(见 21.8),我方将豁免本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4. 责任免除 一、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罹患重大疾病,我方将不
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21.9);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2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21.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21.12)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21.13)(本合 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第28种疾病除外);
(六)战争(见 21.14)、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见 21.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常(见 21.16)。
发生上述第一项第(一)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重大疾病保 险金受益人(见21.17)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21.18)。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 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二、 如果投保人因下述任一事项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我方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 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投保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 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三)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
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四)投保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
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五)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起2年内自杀;
(六)投保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 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投保人休假或未穿 制服期间发生);
(七)投保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投保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 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九)投保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
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投保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 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 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 21.19)
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6. 保险费率的调
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
况下,我方有权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如有
保险费率调整,我方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自该 保单周年日(见 21.20)起的各期保险费以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 按调整后的费率和现金价值执行。
7.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
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 保人 支 付首 期 保险 费后,若投保人在保险费到期日(见
21.21)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24
时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见21.22),我方
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宽限期结束时,若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
24时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