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众安顺少儿意外伤害保险(2005)
2014-10-15 08:46: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联众安顺少儿意外伤害保险(2005)
适用年龄:6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5]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4)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总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终止。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联众安顺少儿意外伤害保险(2005)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十七周岁[2]之间(含十七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3]二 十四时止。
1.5 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4];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5]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4)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总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6],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