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二十年儿童康宁两全寿险计划
2014-10-15 11:10: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二十年儿童康宁两全寿险计划
适用年龄:6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第一条 分期支取现金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第四、第八、第十二、第十六或第二十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 效,及投保人未曾行使“康宁两全寿险基本条款”第十条“不可剝夺之权益”的第一节 所赋予的权利,“本公司”将根据以下表格给付现金利益予被保险人,但应由此给付金 额内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
在第二十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现金利益给什后,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 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二条 身故利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 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并从 其身故之曰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未期满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此身故賠偿金额为”保险合 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资款利息“ 后的余额,但对于被保险人在2个月至4足岁期间发生的死亡,其身故赔偿利益给付将按 以下比例计算,并扣除所欠繳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
死亡时被保险人年齡 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列 满2个月但不足1足岁 2 0%
满1足岁但不足2足岁 4 0%
满2足岁但不足3足岁 60%
满3足岁但不足4足岁 80%
满4足岁以上 1 0 0%
二十年期儿童康宁两全寿险计划
目录
内容 贸数
二、保险合同概要^ 3-4 三,康宁两全寿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5
第二条 名词定义^ 5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激付^ 5
第四条 宽限期^:^ 5
第五条 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5-6
第六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6
第七条 地址变更^ 6
第八条 受益人^ 6
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退保^ 6
第十条 不可剝夺之权益^ 6-7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贷款^ 7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 7
第十三条告知义务^ 8
第十四条货币及适用法律^ 8
第十五条 除外责任^ 8
第十六条 索賠申请^ 8 四1 二十年期儿童康宁两全寿险计划-基本利益保障条款
第一条 分期支取现金利益給什^ 9
第二条 身故利益给付^ 9 五、附加利益保障条款(如适用者) 六,要保书副本或批注(如适用者)
康宁两全寿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丨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 保书(简称要保书丨、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 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份。
一、 保证现金价值
二、 1保险合同周年曰
三、货款利息
四、利息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 副总经理,代表“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 名词定义
“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 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是指恨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曰” 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根 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 货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是指朴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 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 计算。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与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 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 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 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曰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 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十条“不可剝夺之权益”第二节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 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 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