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4 13:41: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豁免保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龄不超过十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有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一、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四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每月交保险费一元。投保人也可选择趸交、年交或半年交方式。每份保险金额分为满期保险金额和身故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与本合同保险期间相同。
第七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与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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