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家诺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09:23: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家诺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一、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19、20、21 周岁(见释义二)后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见释义三)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 教育金。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 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 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 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四);
(2) 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 费确定。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身 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 已给付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教育金确 定。
四、高残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五)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 体高度残疾(见释义六),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 10%给付高残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以时间较 早者为准)。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家诺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年4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家诺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释义一)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19、20、21周岁(见释义二)后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见释义三)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
教育金。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 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
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四);
(2)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 费确定。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身 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 已给付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教育金确 定。
四、高残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五)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 体高度残疾(见释义六),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10%给付高残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七);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九),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