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4 11:43: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下表所示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2]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等待期的影响。
(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的时间年满四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10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的时间年满四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四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200%
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应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3)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9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撃鷶指投保人,撐颐菙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撌鸵鍞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附加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1]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投保范围投保时年龄自出生满七天至十七周岁之间(含十七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保险期间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二十五周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二十四时止。
1.5犹豫期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2.2保险责任(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下表所示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2]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等待期的影响。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的时间
年满四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
年满四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