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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附加家诺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4 13:36: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或受 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章 第十六条

  一

  释义 释义 本公司

  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

  医院

  指在本附加合同中列明的医院。本附加合同未��明的,则指国家卫生 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康复、护理、疗 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性质的医疗机构。

  三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共包含32种重大疾病,其中21种为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推荐的疾病,11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荐范围以外的 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须由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

  1. 21种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荐的疾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疾病: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 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③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④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⑤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⑥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 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③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 动态性变化;

  ④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 于50%。

  (3)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 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 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4)终末期肾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 至少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6)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②肝性脑病;

  ③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7)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

  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