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10-14 11:18: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适用年龄:30天至16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6岁 | 3650.00元 | 15年 |
1.教育金2.深造金3.立业金4.婚嫁金10.0万 身故10.0万 |
30年 |
0岁 | 2135.00元 | 至17周岁 |
深造金0元 婚嫁金0元 身故7750元 大学教育金0元 立业金0元 附加成长无忧重疾10.0万 身故0元 |
至28周岁 |
0岁 | 9125.00元 | 至18周岁 |
深造金22岁3.9万 婚嫁金28岁14.0万 保费豁免15.5万 大学教育金18-215.2万 立业金25岁5.2万 身故保险金19.4万 |
至28周岁 |
0岁 | 25550.00元 | 至18周岁 |
立业金25岁14.5万 身故保险金54.3万 深造金22岁10.9万 婚嫁金28岁19.1万 保费豁免43.4万 大学教育金18-2114.5万 |
至28周岁 |
1岁 | 9855.00元 | 至17周岁 |
大学教育金1.4万 创业金5.6万 身故保障金21.0万 深造金4.2万 婚嫁金5.6万 |
至28周岁 |
3岁 | 2555.00元 | 至17周岁 |
生存保险金1.6万 保费豁免1.6万 身故保险金4.7万 |
至28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生存保险金 1.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于18—21周岁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给付大学教育金,在给付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大学教育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深造金:被保险人于22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60%给付深造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立业金:被保险人于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0%给付立业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4.婚嫁金:被保险人于2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0%给付婚嫁金,本合同终止。
2.3.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16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的父母之一,投保时的年龄应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