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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小状元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1:42: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我们以法院宣告

  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 认定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我们以事故发生日为准给付身 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受益人 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 保险金。

  3.7 身体检查 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 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 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 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 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 下,由我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 额,分配给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分配的红利,以累积生息的方式进行分配,累积红利在被保 险人身故、全残或者最后一期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一次性分配。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5 缴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其缴付方式、宽限期、保险费自动垫 缴的规定与主合同相同。

  5.2 变更为减额付清 保险

  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与主 合同一起在缴费期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书面申请将主合同及本 附加合同一并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我们以变更当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本附加合同减额付清后的基本保额。

  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基本保 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投保人申请将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视为本附加合同也申请变 更为减额付清保险,但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变更。 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 付给投保人,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本附加合同将不再分配红利。

  6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6.1 变更基本保额 投保人可依本公司的规定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但若本附加合同 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已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期间,则 我们不接受变更基本保额的申请。

  1、增加基本保额: 在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内,本附加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以标准体承保 的,投保人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每满五周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三十 日内向我们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且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 体检,其基本保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但需补缴已经过年度的责任准备金。每次增加的保额以原始保险单上所 载的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且其增加后的累积基本保额不得高于 当时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

  2、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 保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额的减少部分视为 退保。

  6.2 保单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我们申请 借款。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 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但若 本附加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我们不接受借款申请。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偿还。如果逾期未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 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欠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中止。

  6.3 恢复合同效力

  (复效)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 同效力(简称复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扣除合同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