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小状元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1:42: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
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我们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 作为承保的凭证。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24 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 以生效日起算。
1.4犹豫期投保人自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
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
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 时起生效,本附加合
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附加
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1.5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
四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 时终止或依本附加合同的其他规定
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在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按本 附加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二周岁、十三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 付基本保额的50%(百分之五十)、50%(百分之五十)。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
100%(百分之一百),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身故、全残给付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
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
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
为限。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
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110%(百分之一百一十)
的比例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
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3生命末期给付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50%(百
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
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附加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2 给付全残保
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
身故、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
2.4
责任免除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者抗拒依法采取
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
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
价值。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 变更
本附加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 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 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附加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申请,经我们记录及对本附加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 上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