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小状元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CEBC
2014-10-14 11:40: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但若本附加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我们不接受借款申请。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偿还。如果逾期未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欠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中止。
6.3
恢复合同效力 (复效)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费)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本公司通过,则本附加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间届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6.4
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办理终止合同、合同复效时,若投保人有欠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7.2
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3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撤销、解除、退保、满期、终止;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退保处理。
7.4
年龄的计算与
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我们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日的现金价值。但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外。
如果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7.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8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释义,适用主合同的释义。
8.1
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8.2
保单年度
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间的一年期间。
8.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8.4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①失明的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