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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小状元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CEBC

2014-10-14 11:40: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我们以事故发生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3.7

  身体检查

  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分配给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分配的红利,以累积生息的方式进行分配,累积红利在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者最后一期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一次性分配。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5

  缴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其缴付方式、宽限期、保险费自动垫缴的规定与主合同相同。

  5.2

  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与主合同一起在缴费期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书面申请将主合同及本附加��同一并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我们以变更当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本附加合同减额付清后的基本保额。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基本保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投保人申请将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视为本附加合同也申请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但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变更。

  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本附加合同将不再分配红利。

  6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6.1

  变更基本保额

  投保人可依本公司的规定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但若本附加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已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期间,则我们不接受变更基本保额的申请。

  1、增加基本保额:

  在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内,本附加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以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每满五周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们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且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其基本保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缴已经过年度的责任准备金。每次增加的保额以原始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且其增加后的累积基本保额不得高于当时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

  2、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6.2

  保单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