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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09-26 13:07: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怎么样?

  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一、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三十天等待期的限制。

  二、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续保合同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

  (2010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九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 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 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5 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 ,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三十天等待期的限制。

  二、 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续保合同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