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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团体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26 11:50: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团体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样?

  民生团体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女性生育金 住院 团体医疗

   一、基本保险责任

  1、门、急诊补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本公司对其所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其补充文件(以下本合同中合称《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自负的部分按投保人选择的档次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内予以报销:

  Ⅰ档:《规定》中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起付线以下,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Ⅱ档:《规定》中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对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自负的部分按投保人选定的档次和约定的比例,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内予以报销:

  Ⅲ档:《规定》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Ⅳ档:《规定》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Ⅴ档:《规定》中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Ⅵ档:《规定》中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以上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此项医疗费用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责任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约定的比例和本公司对该档次的最高限额赔偿保险金。

  投保人可以选择门、急诊补充保险或(和)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投保人选择门、急诊补充保险时至少要选择Ⅱ档,投保人选择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时至少要选择Ⅳ档。

  投保人选择的档次和赔付比例适用于其投保的所有被保险人,档次和赔付比例一经选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二、公共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选择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与本公司商定设立公共保险责任,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不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

  Ⅶ档:门、急诊公共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对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且超出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封顶线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从门、急诊公共保险金额中支付。

  无论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使用门、急诊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以门、急诊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选择Ⅶ档至少要选择Ⅱ档。门、急诊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最低为1万,最高不能超过投保人所交基本保险责任全部保险费的10%和1万二者中的较大者。

  Ⅷ档:住院医疗公共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且在投保人选择的住院补充保险最高档次以上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自负的部分,本公司从住院医疗公共保险金额中支付。

  无论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使用住院医疗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以住院医疗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选择Ⅷ档至少要选择Ⅳ档。住院医疗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最低为5万,最高不能超过投保人所交基本保险责任全部保险费的20%和5万二者中的较大者。

  三、女员工生育保险责任

  投保人投保的��保险人中女员工人数超过十五人的,投保人可在选择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与本公司商定设立女员工生育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每一被保险人(仅限女员工)因生育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

  1、孕产期检查费,最高不超过3千元;

  2、分娩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最高不超过5千元。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