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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团体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26 11:50: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合同效力的中止和终止

  4.1效力中止和终止

  投保人选择按月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月交费日按时交付。投保人欠交保险费的,从欠交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欠交保险费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补齐欠交的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补交日自动恢复;逾三十日至六十日内补齐欠交的保险费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合同效力恢复;逾六十日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5、如何交付保险费

  5.1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保险费可以一次交清或按月交付。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证明。

  一次交清保险费方式下,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按月交付保险费方式下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投保范围

  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人员等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单位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并按期足额交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为其员工(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的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在三十人(含三十人)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7.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返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7.4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自我们知道有免责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而消灭。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