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自费药团体医疗保险如何?
2014-09-26 11:39: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
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 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即部分解除本附加合 同)。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取 消被保险人资格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 被取消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 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在审核更正后,有权要求您依照法律及我们的投保规则规定,补交保险 费、参加体检及配合其他业务流程要求;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 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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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我们将在审核更正后,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八条 我们行使本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变动 您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
证明及资料。我们在审核同意后按新增被保险人的年交保费乘以下表中对应收费
比例收取保险费,我们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其保 险责任等待期自前述保险责任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保险期间 |
收费比例 |
不足 |
2.5÷365×保险期间经过天数 |
足 |
20% |
足 1个月但少于 2个月 |
30% |
足 2个月但少于 3个月 |
40% |
足 3个月但少于 4个月 |
50% |
足 4个月但少于 5个月 |
60% |
足 5个月但少于 6个月 |
70% |
足 6个月但少于 7个月 |
75% |
足 7个月但少于 8个月 |
80% |
足 8个月但少于 9个月 |
85% |
足 9个月但少于 |
90% |
足 |
95% |
足 |
100% |
您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
证明及资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至通知到达之日 24时终止,我们 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该被保险人已 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不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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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被保险人人数低于 5人或主被保险人占投保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
数的比例低于 75%时,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未发 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本附加合同的解除 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即退保。自我们收到您退保
申请当日,本附加合同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正本;
(2) 退保申请表;
(3) 经办人身份证件,若经办人非投保单中载明的联系人,则需提交投保人 出具的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