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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附加自费药团体医疗保险如何?

2014-09-26 11:39: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6)被保险人醉酒;

  17)被保险人患牙科疾病,但因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18)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21)。

  第十一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门诊急诊自费药保险金受益人和住院自费药保

  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 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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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同时,因此 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 致延误的除外。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通知。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

  请给付保险金:

  (1) 本附加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如下文件:

  ① 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如果为医疗费用分割单,则需要该分割单 为加盖公章的原件,同时提供原始收据复印件);

  ② 如申请门诊急诊自费药保险金,请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如申请 住院自费药保险金,请提供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③ 如申请门诊急诊自费药保险金,请提供药品清单、处方及治疗明 细单复印件;如申请住院自费药保险金,请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复 印件;

  ④ 附病理显微镜检查、必需的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4) 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则应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 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 的相关权利文件;

  (6) 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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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资料。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日内作出核定。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我们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 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即部分解除本附加合

  同)。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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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保险费;取消被保险人资格的,我们自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

  资格之日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 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 或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