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关爱专家短期重疾团体疾病保险
2014-09-26 10:40: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关爱专家短期重疾团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续保时,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天内(续保除外)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续保时,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天内(续保除外)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爱专家短期重疾(推荐版)团体疾病保险责任条款
(本责任条款与短期团体疾病保险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续保时,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天内(续保除外)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续保时,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天内(续保除外)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2其他事项
2.1被保险人变动
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取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