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自费药团体医疗保险如何?
2014-09-26 11:39: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 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释义 2)、保险单年度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 日期为准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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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因疾病造成住院或门诊 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日称为保险责 任等待期。
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连续投保(释义 3)本附加合同,从第二年起,
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释义 4)造成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责任无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发生变动时,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依照 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处理。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住院治疗的,我们承担住院医疗保 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最多至 30日。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本附加合同第八条约定外,我们承
担以下保险责任:
1、门诊急诊自费药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在医院(释义 5)治疗发生的门诊急诊药品 费用,我们在扣除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门诊急诊药品费用后, 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向门诊急诊自费药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门 诊急诊自费药保险金。
2、住院自费药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释义 6)治疗的,我
们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用,我们在扣除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的合理的住院药品费用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向住院自费 药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自费药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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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
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 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 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第十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门诊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 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9)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释义10)或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
11)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12)、跳伞、攀岩(释义13)、蹦极、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释义14)、武术比赛(释义15)、摔 跤、特技(释义16)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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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释义17)、遗传性疾病(释义18)、
职业病(释义19)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释义20)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 的除外疾病;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13)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 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 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14)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5)被保险人殴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