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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

2014-09-25 14:46: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或者我们有权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重新确定投保份数,我们自始按减少后的投保份数承担保险责任,并有权对已给付的保险金进行调整,多给付的保险金应当返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9.24)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6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除身故外的保险事故导致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除外;

  (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8.7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8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9 争议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9.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9.3 复发 疾病经过一定的缓解或痊愈后又重复发作。

  9.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5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9.6 医院 指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通知您,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9.7 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 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9.8 重症监护病房 指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在医院内正式设立的重症监护病房。该病房为危重患者提供24 小时持续护理及治疗,配备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护士以及相应的监护、复苏抢救设备,例如:心脏除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各项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等)持续测试的仪器等。

9.9 重大手术及治疗 重大手术及治疗是指被保险人已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或被保险人初次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