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
2014-09-25 14:46: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 日。
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 日。
按次给付的急救运送保险金、住院门诊保险金、特别病房保险金根据每次住院的入院日所在保单年度计算该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次数。
按日给付的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
保险责任中的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会将该次保险金与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进行比较,按较小值给付;当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 号,2009 年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与构成 “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投保书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其他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每份人民币20000 元,日额保险金为每份人民币10 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因该疾病发生相关就诊,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见9.3)或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见9.4)住院(见9.5)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见9.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9.7)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