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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

2014-09-25 14:46: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进行“重大手术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0);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3)的机动车(见9.14);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5)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9.16);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见9.17);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4)从事潜水(见9.18)、跳伞、攀岩(见9.19)、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20)、摔跤、武术比赛(见9.21)、特技表演(见9.2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在3 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于出院后10 日内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3)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若申请重大手术及治疗保险金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手术记录、手术证明书及本条款约定的相关检查、检验报告);

  (4)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 日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23)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且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可以单独支付:

  (1)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2)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除身故外的保险事故导致主险合同豁免保险费或终止的。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