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
2014-09-25 14:46: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
延续至宽限期内的住院治疗,或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延续至效力中止期间的住院治疗,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手术及治疗发生率、平均住院次数、每次平均住院天数等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
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且为未发生保险事故的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已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将按如下方法计算:
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明的金额。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可以单独申请复效:
(1�� 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2)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除身故外的保险事故导致主险合同豁免
保险费或终止的。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若您申请减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投保份数减少 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减少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份数,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申请书时起,减少的投保份数对应的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减少的投保份数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少投保份数后,基本保险金额、日额保险金、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均按减少后的投保份数确定,减少的投保份数对应的已给付保险金不再计入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中。
在您申请减少投保份数之前,若被保险人有保险事故发生,须先申请保险金的给付。
减少投保份数后,受益人申请保险金给付的,各项保险金均按减少后的投保份数重新确定。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