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祥云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
2014-09-24 11:35: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昆仑祥云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高原特定疾病
一、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为急性高原肺水肿并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40%给付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为急性高原脑水肿并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60%给付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高原特定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高原特定疾病且经医院治疗无效,以此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高原特定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祥云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五条 保险对象
凡年龄在3周岁至60周岁之间(含3周岁和6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为急性高原肺水肿并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40%给付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为急性高原脑水肿并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60%给付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 高原特定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高原特定疾病且经医院治疗无效,以此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高原特定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7. 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8.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9.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