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祥云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
2014-09-24 11:35: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曾患有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律失常或静息心率大于0次/分、高血压II期以上、各种血液病、脑血管疾病;
11. 曾患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气肿、活动性肺结核、尘肺病;
12. 曾患有癫痫、癔病、精神分裂症;
13. 曾确诊为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血压增高明显的高原高血压症、高原心脏病及高原红细胞增多症者;
14. 妊娠超过8周;
1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八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30天,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条 健康管理服务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健康管理服务:
1. 提供《高原健康指导手册》;
2. 通过电话回访提供高原特定疾病预防指导。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十二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身份证明;
3. 保险费收据;
4.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四部分 保险理赔条款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医院出具的入院证明、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
5.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支持该诊断的胸部X片、肺部或脑部CT;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