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7 11:35: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60岁 | 6800.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20.0万 |
至88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满期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一。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且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首次发病(见8.2)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8.3)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满期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4);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7)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