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
2014-09-17 11:29: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合同期满,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终止。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合同期满,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重大器官移植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多个肢体缺失”、“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双目失明”、“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植物人”、“脊髓灰质炎”、“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将在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效力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自动终止:
1、 主合同解除、期满或终止;
2、 本附加合同期满;
3、 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且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是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合同期满,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见8.2)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8.3)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终止。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合同期满,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重大器官移植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多个肢体缺失”、“脑炎后遗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