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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7 11:22: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民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五十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减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同意并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7.1)五十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减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本公司不���担保险责任:

  1、 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医疗费用;

  2、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3、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4、 被保险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5、 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2)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6、 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7、 细菌或病毒感染;

  8、 脊椎间盘突出。

  2.4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或以前未申请续保的;

  3、 本公司不同意投保人续保本附加合同的;

  4、 本附加合同的累计给付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

  因主合同终止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3)。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4);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

  4、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病历、门诊药品的复方、门诊的���查检验报告等;

5、 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