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农村小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7 11:1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农村小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5.1)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 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 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 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 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 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关于本附��合同3. 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1.1 附加合同订立3.1 保险费的交纳
1.2 附加合同生效3.2 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2.1 基本保险金额4.1 受益人
2.2 保险期间4.2 保险金申请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5. 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5.1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人保寿险附加农村小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利
²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²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 同条款为准………………………………………………………………………………………1.1
²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² 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3.2
²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5
人保寿险附加农村小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 订立
1.2 附加合同 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农村小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 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 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 上载明,但保险金额必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5.1)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 其余额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