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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健康专家个人防癌疾病保险

2014-09-17 11:07: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健康专家个人防癌疾病保险怎么样?

  人保健康健康专家个人防癌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癌症 重大疾病

  癌症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专家个人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