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附加团体公共保额医疗保险
2014-09-16 13:53: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十九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7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7
第二十一条 释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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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释义 1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 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 为有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之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 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 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GMPP。
第二条 投保范围
释义 2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协商决定的合法可投保团体 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 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5 人。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附加合同条款 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
释义 3
被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 附加合同解除前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被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会退还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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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从本公司获得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或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其对应适用合同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支付限额”),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 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并且是合理超出支付限 额的实际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其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达到其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投保人名下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对应的适用合同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对 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在约定的限额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者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 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释义 4
三、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释义 5、醉酒、自杀、故意自伤;
四、 被保险人斗殴
释义 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 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8的机动交通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工具;
六、 任何职业病、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