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华夏附加黄金甲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3:51: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大疾病保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337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黄金甲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一、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

  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

  的书面协议。

  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

  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对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

  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90日)至50周岁(含50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

  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

  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第2页,共13页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1种重大疾

  病(恶性肿瘤),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

  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终止:

  (一)本附加合同在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2倍;

  (二)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倍。

  三、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A组重大疾病的

  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

  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

  同终止:

  (一)本附加合同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二)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四、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B组重大疾病的

  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

  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

  同终止:

  (一)本附加合同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二)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附加合同及黄金甲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的

  已交保险费之和。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

  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