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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3:44: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豁免

  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一、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且必

  须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

  二、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

  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附加合同现金

  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合同中止和复效

  6.1 合同中止 在主合同中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

  6.2 合同复效 一、本附加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

  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和其他各

  项欠款本息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附加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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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合同变更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

  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

  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则我们不接受本附���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

  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释义

  8.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8.3 保单周年日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

  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4 保单年度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

  个保单年度。

  8.5 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

  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6 利息 本附加合同补交保险费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两年期

  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 + 2%”换算的月利率按月以单利累积计算。

  8.7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8.8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9 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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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